【普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民族有着许多优良的传统文化,在其中,孝道文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很多传统节日都与孝道相关,春节、端午、中秋以及即将到来的重阳节,都是感恩先祖、孝敬父母的节日。这些足以体现“孝”在中华文化中的重要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根据中华民族这一优良传统制定的法律,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受赡养权
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给,还包括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
✭自由支配财产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婚姻自由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老年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赡养人的义务:
有学生问孔子:何为孝?孔子答:色难。
现在所谓的孝,就是能养活自己的老人就行了,但这和饲养牛马有什么区别呢?子女应当对父母有发自内心的尊敬,对父母和颜悦色。由此,赡养人也需要对老人履行一些最基本的义务。
履行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提供医疗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维护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耕种或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看或委托他人照看老人的林木和牲畜,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由宪法规定,不得由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护理保障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救助、住房保障制度、老年人福利制度
老年人权利的救济:
民事调解。
民事诉讼。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所在单位应督促履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宪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法亮点
“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
案例
“常回家看看”不仅是一句歌词,更是一种法律责任。随着物质条件的提高,子女往往能够给予老年人物质赡养,却会忽略精神上的赡养。
因此,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成了法律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人分开居住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
2018年,黎某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女黎某二及黎某三每月支付赡养费3500元,并每月探望被告两次。
黎某三称原告因不满两被告都是女儿,经常打骂两被告,曾造成黎某二自杀,抢救回来后留下病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愿意在合理安排个人时间基础上每两个月探望原告一次,并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为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原告未尽抚养责任为由予以免除。判令两被告各自支付赡养费用500元,并各自每月探望一次。
对于探望父母的判决,如何执行?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老人疏于探望,一方面是因为有的子女自私不孝顺所导致。另一方面则是长期的家庭矛盾所导致,这种矛盾往往都从父母辈开始产生。
如果单纯是因为子女不孝而产生问题的话,可以加大执行力度。比如,可以从拒不执行裁判的角度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进行罚款处罚等。
但是,由于是家庭矛盾导致的问题,就应当引入心理学专家适当介入。在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有一些心理学专业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介入案子,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此外,对涉案老人也需要进行疏导,让老人能体谅子女的不易。除了法院,街道、民政、妇联等部门也可以设立一些机构,做一些这方面工作。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
(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