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识|老有法依,全方位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
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之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监护已有类似的规定,即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案例
甲已经年过五旬,是一名上市公司高管,资产丰厚但一直未婚,多年职场打拼也累出了一身疾病。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甲开始担心自己在突然患病或者老去之后,因为无人赡养而得不到照顾,同时也恐怕自己的财产有被他人侵夺的风险。
因而在与亲弟弟乙商量并征得同意后,写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决定由乙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之后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照料自己的后半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普法小贴士
意定监护是一种“事先监护”,被监护人在自己尚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清晰真实的意思表示之时即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商定在自己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全权负责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早早地选定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可以使得被监护人“未雨绸缪”,避免日后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后,侵害自己的各项权益。此外,随着我国结婚率、生育率的逐年降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不想结婚的双方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让双方互为保障,而老人也可以通过尽早确立监护人的方式实现“老有所养”。
意定监护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它的出现也确实填补了监护制度中的部分空白。加大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宣传推广,让人们更多了解该制度的本质和优势,使意定监护制度成为社会中的一个普遍认知,从而使得该制度真正发挥出它的功用。
二、继承宽恕制度,是指在继承人做出一定的违法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被继承人表示谅解、宽恕以后,重新获得继承资格的一种制度。其旨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挽救确有悔改的继承人,从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
案例
甲、乙夫妻有一独子丙,从小娇生惯养,整日不学无术,对甲、乙二人也是态度恶劣,在二人上了年纪后更是经常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街坊邻居忍无可忍,在丙又一次打骂其父甲时选择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丙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甲、乙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丙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支持了甲、乙的诉求。
拘留期间,经过警方的批评教育,丙痛哭流涕悔不当初,表示出去以后一定努力工作,好好孝敬父母。之后,丙确实痛定思痛,找了一家企业上班,并且每周都要回家看望父母几次,帮他们洗衣做饭,父亲甲生病时更是在医院连续陪护几天没合眼。经过几个月后,甲、乙觉得儿子确实改变了,又加上是家中独子,于是选择了原谅儿子,在遗嘱中重新将儿子丙列为唯一继承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普法小贴士
《民法典》设立继承宽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谐的亲子、家庭关系,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一家人血浓于水,是血缘和情感上最亲近的人,所以即使继承人在一段时期内迷了心窍,做了一些错事,只要之后幡然醒悟、努力补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是可以获得谅解的。实际上,这一制度也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保护被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违孝道,更触犯法律,为了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国家多部法律均设有规定,全方位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
2020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甲在苏州市某小区家里,因孩子学习问题和其母亲被害人乙发生纠纷,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其母亲乙,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乙胸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归案后,被告人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审理中,经承办法官批评、劝说,被告人周某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母亲忏悔,并保证以后不再对母亲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义与反思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尤其不该出现,他们对子女的付出被子女无视和挥霍,甚至连人身安全都被子女随意侵犯,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痛心和愤怒。尊老敬老、孝顺父母,这一传统美德需要一再弘扬、不断倡导,另一方面,法律的不断健全也助力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天下老人都能被善待。
(摘自:聊城普法公众号)